律師界 不可思議的奇人~李聖隆律師專訪
律師界不可思議的奇人
為台灣病人人權 無怨無悔 見證37年
李聖隆律師專訪
李聖隆律師,民國51年,考上台大法律系,那一屆,他台大的同班同學中,出了兩位法務部長:陳定南、曾勇夫,還有一位司法院副院長:謝在全。
他本人的法律,也不含糊,大學一畢業,民國55年,考上台大法律研究所,姚嘉文是他的同學;研究所一畢業,馬上通過律師考試。隨後,進入行政院法規會上班,負責醫藥衛生的法規與訴願審議業務。
在那個年代,以他這樣的法律素養表現,並且已經取得了律師執照,再加上同儕人脈,想要讓日子不好過,其實也很難,偏偏,他堅持用「興趣」過日子,他只想用 他的法律專業,為「病患人權」打拚,所以,他選擇了一條人少且艱辛的路,三十七年來,他只打一種官司─「醫療訴訟」。一路走來,他曾艱辛到靠借貸過日,更 曾整整半年沒有收入,然而,這份堅持三、四十年來從未改變。
問他,人生如果重來,還是會做一樣的選擇嗎?
他說,當然還是會一樣。
問他,這些年來,最大的成就是什麼?
他說,他擁有「方向的成就感」。
人生的苦惱之一,就是茫茫然,不知何去何從,李聖隆用法律當舟船,用「病人人權」當方向,讓他的人生旅途,一路走來,看到他想看的豐富一面,也讓我們看到擺脫物慾與虛名後,理念的可貴。
32年次的李聖隆律師,是國內「唯一」專打醫療訴訟的專業律師!
他從民國63年開始執業當律師迄今,在長達37個年頭裡,除了極少數親朋好友非接不可的其他雜案之外,他只接「醫療訴訟」的案子,而且,更不可思議的是,他所接的「醫療訴訟」案件,還限定只替「病患」打,不替醫師、或醫院打。
不羨同儕 飛黃騰達
獨行 人跡稀少的路
律師,只打「一種」(醫療訴訟)官司,已經夠稀奇了,竟然在這一種官司中,還限定只接其中的一方(病患),另一方(醫師)不接,這麼少見的奇人,堪稱國內律師界首見。
問他原因為何?
他的答案很簡單,他說,醫師或是醫院財團,他們要找律師很容易,但是,病患會遇上醫療訴訟,窮的農人工人居多,他們要找肯專心用心,為他們打官司的律師比較難。
李聖隆這樣的理念和堅持,一做就是37個年頭,在這快要邁進四十年的歲月中,他曾經入不敷出,還要靠回家忝顏向父母伸手借貸渡日;曾經因收入不夠維持辦公室開銷,只好將辦公室和住家,擠在一起,將就過日。
最慘的是,開張後,整整半年,沒有任何生意上門,足足熬了六個月的「冷清」,才開張接了第一個案子!
這些物質上的艱辛,不但不足為外人道,甚至是怕為外人知。
尤其當年一起唸台大法律系的同班同學、或是出來開業當律師的同業同道,有的早已飛黃騰達,有的更是日進斗金,他卻獨自一人,且經常阮囊羞澀,既無掌聲,更無高酬,彳亍於不可能賺大錢,也不可能出鋒頭的醫療訴訟領域。
為了實現自己的理念和興趣,他讓自己的生活領域,一切都極為簡單化:工作內容簡單化,工作夥伴簡單化,工作流程簡單化。
事務所裡,就他一位律師,不再多聘律師;追求訴訟品質的李聖隆律師認為,新手律師寫的狀子,看不滿意要再改,不如自己寫,來的快。
工作夥伴則是除了一位助理之外,沒有別人。
他的行程更是簡單,閱卷、開庭、寫狀子、讀書研究、大學教書、演講,全都是事先自己一個人搞定。
生活裡幾乎沒有應酬,每天,重覆同樣單調的事,他不覺得這樣有什麼不好,因為,這是他的興趣。
全心繞著 興趣轉動
信念專一 投入扶弱
這興趣,他在大學時,就已經發現,大三時,他就常常往醫學院的圖書館跑,尋找醫學與法律相關的資料。
他印象最深的是,唸大學書時,自台灣第一件眼角膜移植的手術起,他就開始注意到它的法律問題,他的碩士論文探討的,也就是人體器官移植的法律責任研究。
就像他曾在律師公會寫的文章中,形容自己,興趣讓他像那「陀螺」一般,一直轉,他會讓它一直轉到它轉不動才停。
只是,這個很有恆心的陀螺,啟動實在太早,早到比台灣的「律師公會」之成立還要早,律師公會還沒成立,他就已經啟動(開業)。
「專注的興趣」與「專業的知識」做出高度的融合,這種生活方式在現代社會中,不是每個人都能實現,李聖隆律師在已經實踐的一萬三千多個日子裡,讓一切顯得自然又習慣。
打官司,就像戰爭,總是有輸有贏,總是有辛苦有挫敗;讓他覺得最辛苦與最挫敗的部分,是他發現法庭上,法官沒有「同理心」,法官沒有辦法「體會」,所謂窮苦人家的「病人人權」。
他說,現實社會中,只有無權無勢的人,才會遭遇到「病人人權」的問題,有權有勢的病人,根本沒有「病人人權」的問題。
誠然,台灣的財團,為了享有生病時的高規格禮遇,多數會自己成立財團法人,直接經營自己財團的醫院,既可以賺錢,又可以享有自己手下的最佳醫療照護品質,財團老闆生病,財團經營下的醫院,不可能會讓老闆有「病人人權」的問題。
就算不是財團,其他權貴生病,總也立刻有人利用關係,安排最權威的醫師,最好的病房,讓權貴免於「病人人權」的折騰。
此外,醫院為了作好公關,免於訟累,只要遇到法官、檢察官來就醫,也多是特殊禮遇。
最為典型的例子是,中部地區有家宗教醫院,每年固定幫當地法院的法官們,安排定期健康檢查,甚至,一有新人(法官)來報到,就先安排特別門診來做健康檢 查,當地每位法官的「健康資料」,該醫院瞭若指掌,巧合的是,該醫院在當地法院當「被告」的醫療訴訟,「一審」從來沒有打敗過。
李聖隆律師為了台灣的病人人權,堅持只打一種官司的作法,基本上,是一種自討苦吃的作法。
因為,這種執業方式,他的官司一定是「敗訴多過勝訴」,當律師受任當代理人,案子輸贏結果歸當事人自負,但,代理人投入心血,打輸官司的挫敗感,還是很惱人,長期下來,李聖隆他又是如何應付這種情緒呢?
李聖隆律師承認,確實,多年下來,他的案子是敗的比贏的多,為此,他笑笑的指著他每天寫狀子的辦公桌對面,原來,他的辦公桌對面,就放著偌大的一片木雕,木雕上頭一個「忍」字。
他說,每每打輸官司,回來辦公室,看著那個忍字,心上有把利刃,就提醒自己凡事多忍耐,看開一點。
37年不輟 無怨無悔
成為專家 締造經典
世事總是相對的,有辛苦、有忍耐,必然也有代價。
他得到的代價是,他的當事人官司打輸了,不但不曾抱怨,更是沒有任何怪罪,有的,對他心存感激,甚至,還幫他介紹案子;此外,他還遇到判他代理的案子敗訴的法官,也介紹親友找上門,要他當代理人的情形。
代價可分兩種,一種是主觀代價,一種是客觀代價。
打官司,得到當事人的信任與感激,那是心理主觀價值的代價。
客觀價值的代價則是,國內大學醫學院,開設「醫事及衛生法律」課程時,他總是第一個被考慮的人選,就是律師公會開班,對同業律師開課講授「醫療訴訟」的課程,他更是不二人選,該課程由李聖隆主講的參與人次,都已經超過三萬人次。
還有,打開六法全書,在民法「侵權行為」篇章中,都會看到一個案例,那是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56號的民事判決,裁判要旨載明的是:所謂「可容許之危險」的「免責」界限,這個「界限」就是李聖隆律師為他的當事人纏訟將近四年多,最終打出來的重要結論。
同時,這個結論也已經成為民法「免責界限」的一個重要結論。
該案的對手,是當時全國醫師公會的理事長吳坤光,行醫數十年,卻將「雙胞正常活胎」誤診為「單生異常死胎」,擅自動手術進行兩次人工流產,造成孕婦子宮、小腸多處穿孔,孕婦不甘,打官司請求賠償。
民事損害賠償官司,主要就是確定「責任所在」的界線為何?易言之,就是「責任」的「劃線工程」。李聖隆透過該案,將醫師的「免責線」劃出一道清晰且成為經典的分際。
教書、打出名判決,這是國內的成就,李聖隆更有名的成就,是參加台灣有史以來,最大規模的「涉外國際藥物公害」民事求償事件。
「大日本製藥株式會社」透過台灣經銷商「順裕貿易有限公司」在台銷售的「沙利竇邁度」藥物,會造成畸型兒,該藥主要適用對象是孕婦,服用後,可防止噁心嘔 吐,且易於入眠,但德國人類遺傳學者李茲(Dr.W.Lenz)博士於1961年正式發布研究報告,指出該藥應回收,德國政府也正式警告該藥是導致畸型兒 的主因,我國政府於1962年也正式禁止製售。
該藥造成的公害,西德約有六千人受害,英國約有八千人,日本約有350人,台灣則有38人。
1974年台灣民選立委吳基福,以立委身分提出質詢,並以自家報紙(吳為台灣時報發行人)發動報導呼籲民眾參與求償登記,同時組成團隊,向日本提出求償。 團隊中,負責法律部分的談判代表,就是李聖隆律師,當時提出登記的求償案例有239人,經德國人類遺傳學專家李茲專程來台,一一鑑定之後,確認33例為該 藥物所導致,最後,台日雙方成立補償人數38人。1976年簽下協定書,日方給付台幣2385萬元作為補償。
李聖隆律師參與該案談判,前後逾時一年半,開會達五十餘次,也是醫界以外,唯一的一位法律界人士。
見證病人人權演進-
醫療法 帶來突破
李聖隆律師,有理念堅持,當然會有孤單落寞,辛苦挫敗,當然會有溫馨回饋,雖然,歷經三十多年的付出,但那畢竟都還只是「個人經歷」;他的堅持中,最重要的應是,他如何「見證」了台灣這三十多年的「病人人權」之「演進史」?
提到台灣病人人權的演進史,李聖隆律師馬上不假思索的背出明確的日子,他說,台灣「病人人權」最重要的一役,應該要算是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24日通過的「醫療法」。
他說,這法律的開宗明義第一段話,就說明了主旨:「為…提高醫療品質,保障病人權益…特制定本法。」而且,最重要的是,這個法律明定,醫療機構實施手術, 必須「取得同意」、「說明」及「危險告知」等等之義務!(按,醫療法63條:醫療機構實施手術,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 因、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,並經其同意,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,始得為之。)
李聖隆律師指出,此法通過前,「醫療訴訟」根本沒辦法在法院公平進行,因任何法院接到醫療訴訟的案子,幾乎都會接受被告醫師或醫院的主張:「送鑑定」,而案子只要一經「送鑑定」,幾乎就等於已經結束了。
在那個年代,負責鑑定的委員們,都是醫界的大老,都是醫師的老師或教授,別說是護短,而是根本不可能去認定自己教出來的學生或同事,會有任何法律上的醫療民事侵權責任,更遑論醫療刑事責任。
但是,「醫療法」通過以後,情形不一樣了,醫療行為的法律責任不再是以「鑑定」為唯一認定途徑,在法律責任上,醫療機構的「責任」被明確要求,必須「取得 同意」,必須負起「告知義務」,這種「法律責任」的「明文要求」,可以與民法184條第二項的請求權基礎結合,終於讓病人的人權保障,向前邁進一大步。
不過,李聖隆律師回憶,單單法律通過是不夠的,因為法院的法官如果沒有概念,人民還是無法確實擁有該權利,「權利」是要「有判決」才能取得,不是「靠法條」就能取得。
醫師 舉證責任加重
病患 勝訴比例提高
還好,「醫療法」通過之後,學術刊物慢慢開始有討論的聲音、媒體也開始或多或少的有所報導、最為實際的「訴訟案例」也逐漸在增加。李聖隆律師記得的印象是,民國八十年以後,法官開始有概念,判決取得勝訴的機會,慢慢出現。
「病人人權」的「第一個」重大突破與形塑,如果是在民國七十五年到八十年間,那「第二個」重大突破,則是在民國八十九年修法通過的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「但書」。
該條文原本規定: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修改後,多了「但法律別有規定,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不在此限」。
眾所周知,打民事官司的一句名言:「舉證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」,意指「誰負責舉證,誰往往就要吃下敗戰」,因為,舉證的有力成立,往往是訴訟中,最為困難的部分。
一般民事借貸欠錢的舉證,都已經很困難了,更何況,牽涉到醫學上的侵權責任,因此,有了這個「但」書,則可以讓「病人人權」再向前邁進了一步!
畢竟,病人的醫學常識和相關的辨識能力,和主治醫師相比,要由病人來負責舉證,當然是「顯失公平」,再說,病人在就醫過程中,如完全依照醫師所囑,接受醫 療行為,則根本沒有危害自己的能力與意願,因此,該法條一修之後,「舉證責任」更進一步有了變換,開始變成醫師要負起「舉證」責任,「證明」其醫療行為 「沒有過失」,才不會「顯失公平」。
雖然,有了這兩個重大突破,事實上,真正要達到病人人權的落實,李聖隆醫師認為,還有好長的路要走。
本質上,「醫病關係」中,醫師仍是立於給予者的施與,病患依舊是處於接受者的乞求,雙方還是存在「互動上的不平等」與「知識上的不平等」,加上政府對於這種不平等並不在意,立法及行政宗旨上,很少主動加以調整或改變,病人人權的領域,依舊是漫漫長夜!
許多法律人,投身法律時,總抱著滿腔熱血,要為社會爭取正義,要為窮苦人家討回公道,要為大眾爭取是非;然而,一旦踏入現實社會,面對生活壓力與現實誘惑,當年的熱情,往往成為最不願想起的記憶,昔日的信念,更是成了偶而口頭上的台詞,不再是行動準則。
李聖隆律師,外界認識的人不多,因為他不出名,事務所的案件,收費很普通,因為他不追求財富,但是,他的行事與堅持,卻為法律人的信念與實踐,樹立了最佳的典範。
(全文刊載於2011/6/1 法治時報69期)
怎尾巴在搖狗!
訪談李聖隆律師之後,對台灣的司法,包括實務界、學術界,起了一份很好奇的想法!
為什麼,一個擁有這麼多菁英分子的專業領域,出名的律師、法官、教授,如果不是靠官方加持升官,就是靠媒體作秀,真正有實力,也應該被肯定的,反而很少被各界認識。
美國總統甘迺迪曾云,評斷一個國家,不只是看它孕育了什麼樣的國民,而是看它推崇什麼樣的人。
一樣的道理,評斷台灣司法,不是只看它培育了什麼樣的人才,還要看它們推崇什麼樣的人。
我們的司法與媒體,習慣跟著事件(issue)走,久而久之,司法本身變成一個沒有思想與沒有深度,宛如反射神經般的應急工具。
大事件走到哪裡,全國的法律焦點,就走到哪裡,法律的製造與辯論,充滿了大事件之後防弊的病理性,完全看不到有生機的建設性;法律最可貴的哲理與反省價值,幾乎都被事件的陰影取代。
在這樣的舞台上,運氣湊巧,在「大事件」中軋上一腳的人,就會趁機出名,就會變成英雄。
本來,「事件」本身是隻「狗」,「出名」是狗的「尾巴在搖」,結果,模式一再重演之後,喜歡出名作秀騙取掌聲的人,就強勢的變成有力的尾巴,反過頭來,搖起狗,主導了事件。
台灣司法,推崇的,似乎就是那些可以搖狗的尾巴!(黃越宏)
